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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吗?

    发布日期:2020-09-29 23:08  浏览次数:

    春节后,小张在电话中投诉说,他从湖南老家到广州来已经快30天了,到现在还没找到工作,在墙上和电线杆上到处都是招聘广告,但当他按照广告上的联系地址找到偏僻的工厂时,工厂无一例外要他交一笔钱,有的叫押金,有的叫保证金,或者服装费,生活费等等。他也从报纸上知道,政府规定,招工禁收报名费、服装费、押金等费用,但面对企业的收费行为,自己不知道该怎么办,怎样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前,一些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人厂押金”或者“风险金”,这一作法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所有企业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人厂押金”或者“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以上是劳动部办公厅在劳办发(1994)256号文的规定,如果劳动者遇到此种情况,应当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有的用人单位担心单位对劳动者没有制约性,劳动者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走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而在劳动者入职时向他们收取一定的押金。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事实上这种情况也是司空见惯,但用人单位不能用这种手段而应该通过改善工作环境和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来留住人才,实际上这种手段也留不住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