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楼最近因经营困难,发出通知说,从7月1日开始,从总经理到清洁工,每位职工每月只发原工资的50%,余下的工资到年终时一次结清,如有不同意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在8月11日发放7月份的工资后,大多数职工表示不能接受,在和酒楼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们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发被克扣的工资,并作出赔偿。另外,部分职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了酒楼的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酒楼进行了处罚。
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制定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A.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B.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C.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D.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还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结果可能不一样,如果向劳动争议在以上几点中,劳动者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得到未付或少付部分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有可能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未付或少付部分工资一至五倍的赔偿金。特别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应当明白,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健全,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的方式越来越多地被运用,某些用人单位企图通过非法的手段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越来越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