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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用人单位可以不为“临时工”购买社会保险吗?

    发布日期:2020-09-29 23:29  浏览次数:

    阿梁在1997年通过熟人介绍到某中学做门卫,2002年8月,阿梁接到学校通知让他下学期不用来上班了。阿梁要求学校支付他经济补偿金,但学校认为阿梁是临时工,不应该有经济补偿金,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阿梁就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某学校没有给阿梁购买社会保险,阿梁增加仲裁请求要求学校为其补交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决某中学不仅要支付阿梁经济补偿金,而且应当给阿梁补交社会保险。某中学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学校是事业组织,阿梁是临时工,本案不适用劳动法,学校不应该给阿梁发放经济补偿金,按照有关规定,学校也没有给职工(包括老师)购买社会保险,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可以随时解聘“临时工”吗?
    本案中,某中学和阿梁间是不是一种劳动关系呢,双方的纠纷应不应该适用劳动法?
    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某中学以阿梁是临时工为理由不给阿梁经济补偿金和补交社会保险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劳动部办公厅在1996年给辽宁省劳动厅和重庆市劳动局的两个复函中明确规定,《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种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后,在全国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临时工的名称早已不再存在。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职工,用人单位都应当与其建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种以为临时工就不享有正式工的某些权利的思想是错误的,在这一点上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