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丝绸厂职工小宋应征入伍,在临走前,丝绸厂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两年后,小宋退伍,要求回丝绸厂上班,因丝绸厂现无工作岗位而受到拒绝。小宋向有关部门反映,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丝绸厂和小宋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
为了鼓励适龄青年为国效劳,积极依法服兵役,国家对义务兵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其中之一就是职工在应征入伍后,企业不能以此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是应当继续保持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劳动部办公厅在给广东省劳动厅的复函中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人伍的士兵,仍应执行上述规定。
在本案中,小宋应征人伍,是一种爱国行为,作为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护义务兵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放心地为国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