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2日,谷某应聘到某高科技公司任行政部长,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另外每月报销交通通讯费用若干,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2年5月,公司总裁的侄子从国外读研究生回来接替谷某的工作,公司便辞退谷某,且借口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给予谷某任何经济补偿。那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否得到经济补偿呢?
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且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劳动部办公厅在给海南省人事劳动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9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查处。
可见,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关系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申请劳动仲裁,一是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