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过完2000年春节后就到广州打工,一个月后,在小王弹尽粮绝时看到路边一招工广告,言明包吃包住每月300元。迫于无奈,小王和这家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厂后,工厂不仅劳动报酬低,而且工作环境差,每天上班10多个小时还没有加班费。两个月后,小王受不了了,要求辞职,但工厂认为合同没有到期,不同意小王辞职,否则应当支付违约金300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关劳动报酬的规定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无效,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通过规定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加强对劳动者保护的一种手段。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最低工资有详细的规定。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非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或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作了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