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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在经济性裁员中,哪些人员不能裁减?

    发布日期:2020-09-29 23:58  浏览次数:

    根据《劳动法》第29条及《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