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般首先考虑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无望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通过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关于如何协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协商的原则和采用的程序,基本上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但这并不等于说当事人可以随心所欲,特别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其有利地位逼使对方签订不平等的协议。从实践上来看,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等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违反了上述基本原则,可能出现当事人达成了协议,但问题却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因为该协议很可能因违反上述原则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例如,A单位的职工张某在工作中,从三楼摔下,大腿摔断,当即被人送进医院治疗。医院要求张某先交2万元押金,张某拿不出2万元,请A单位出钱,A单位出钱时要求张某同意在A单位出2万元医疗费后,解除合同,张某为了及时得到治疗,被迫在A单位起草的协议上签字同意。张某在医疗期过后经鉴定达到六级伤残。张某在咨询律师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最终裁决由A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7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所以在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的情形下还受理本案,就是因为该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有关职工工伤的规定,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因而该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