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收债清账 > 广东讨债公司 > 梅州 > 正文

    为广东肇庆五金交电采购供应站追回货款300余万元

    发布日期:2020-01-09 12:08  浏览次数:

    1986年5月底、江苏省常州市常宇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下称“常字”)聘请上海市离休干部马丽萍为其从事商业贸易活动。同年6月,广东省肇庆五金交电采购供应站(下称肇庆)业务员崔海平在上海与马丽萍认识,马丽萍答应由常字”供给“肇庆2万台18英寸日立彩色电视机,总值为2800元,7月份交货,“肇庆”需预付300万元定金,双方当下签定了合同,“肇庆”随即向银行贷款300万元先后三次汇给“常宇”在上海借用的帐户。同年7月底,马丽萍在上海被公安机关逮捕。“常宇”认为合同是伪造的,马丽萍与“常宇”无关,“肇庆”就此账货两空,还背了一身债(300万元的贷款月利息是七厘九二)。同年9月,“常宇”与深圳兴华轻工业联合股份公司贸易部(下称“兴华”)签定合同,购买2400台日立原装彩电,但需要支付美元。而“常宇”没有外汇,这时“肇庆”愿意帮忙,用142.5万人民币向兄弟单位调剂了25万美元额度给“兴华”。“常宇”即将142.5万人民币汇给了“肇庆”。“兴华”收款后给肇庆”拨去了84台彩电。“肇庆”收到彩电后并未转给“常宇”,认为你欠我300万元贷款,这1425万正好抵一部分。“常宇”不服,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刘希贵与廖佩娟接受被告肇庆五金交电供应站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他们查阅了宗卷后,觉得此案的关键是马丽萍是否属于“常字”的代理人刘希贵与廖佩娟经过大量的调查,在法庭上出示了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据,认定马丽萍确系常宇公司所聘的顾问,有常宇公司1986年3月18日给马的聘书为证。而且马丽萍与常宇公司之间存在着代理与被代理的法律关系也是不争之事实。因此,马丽萍作为常宇公司在上海经办业务的委托代理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有效的,常宇公司应对马丽萍在经办业务中所为之法律行为的后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不容推卸。既然马丽萍作为常宇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关系是成立的,那她与崔海平签定的经销彩电的合同也应被承认。而当“肇庆”汇给常宇300万元的定金之后,“常宇”在拿不出彩电,不能履约的情况下,如数退还款项是天经地义的事,所以,106当“常宇”后来汇入“肇庆”142.5万元时,“肇庆”认为这是对300万元之债务的部分履行,并用此款调剂外汇购买844台彩电归肇庆”所有,也是理所当然。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常宇”公司应对马丽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常宇公司收取了肇庆供应站的300万元定金后不能供货,肇庆供应站因此提取相应价值的货物是对的,双方的债权债务可以相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0条,第3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解答》之规定,判决:(一)常宇公司与肇庆供应站签订的购销日立牌彩色电视机2万台的合同予以解除。C)常宇公司收取肇庆供应站的300万元之定金,冲付常宇公司支付给肇庆供应站的1425万元和公安机关追回的35万元,常宇公司应退还定金1225万元给庆供应站(三)常宇公司应偿付欠款孳息2378383元给肇庆供应站,(四)上述(三)项合计,常宇公司实退还给肇庆供应站146599283元(包括法院向肇庆供应站预收的条件受理费3109元),整个案件受理费8720元由常宇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