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石油分公司于1989年3月预付140余万元油料款给海南石化公司驻京办事处,要求供给汽油等油料。海南石化公司驻京办事处无货可供,又将货款转给新疆和内蒙两家炼油厂购油,从中获取差价。但时隔半年,海南石化公司驻京办事处只供给长沙石油公司少量油料,且质量有问题。剩下的11)万元预付款既不退还,又不供油,于是酿成纠纷。当长沙石油分公司领导向律师事务所反映这一情况后,律师经过反复分析研究认为:海南驻京办是一个正规单位,该公司不能供货必有原因或难处。如果海南驻京办确实不能履行合同,那么预付的货款必须及时追回。经与长沙石油分公司领导商定后,律师事务所派出2名律师前往新疆、内蒙、北京等地了解情况,采取协商的办法,把几方当事人都邀请到北京海南驻京办,召开“三角债”处理协商会议。会上,经律师做各方面的工作,协调矛盾,最后达成一致协议,由生产厂家退款给海南驻京办,然后由海南驻京办退款给长沙石油分公司。法律顾问整整在外周旋45天,终于将111万元“三角债”处理完毕,使长沙石油分公司免受重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