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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请债权人用函电方式向英商追回外欠款

    发布日期:2020-01-03 16:47  浏览次数:

    南京511厂(对外称“南京航空附件厂”)于1975年通过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向英国陆罗航空公司订购燃气起动机一台,总价值50万英镑,其中有台价值8万英镑的起动机惯量试验台,由英国普莱塞公司承制。1981年4月511厂在安装试车时发现惯量试验台整流器马力不足,当即向普莱塞公司在该厂安装起动机的代表伯明敦提出交涉。伯明敦和公司联系后,即代表公司同511厂副总工程师凌懋新签订协议书。该文件规定由普莱塞公司赔偿4200英镰,剩后普菜塞公司始终拖延不付,其间虽经我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帮助催收,511厂代表凌懋新亦于1983年2月27日以电传向该公司催索,该公司直置之不理。为此,511厂又拟了第二份电传稿,译成英文,准备发出,由于担心效果不大,遂于3月21日与法律顾问研究,看是否能通过申请仲裁或诉论,为国家追回这笔赔款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询问了有关情况以后提出,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应按照协议书坚持向普莱塞公司索回赔款,但由于赔款数额不大,如通过申请国际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起诉,需要花一大笔钱,很不上算,还是以电传方式直接索要为宜。律师同时考虑到外国企业很重视律师的作用,电传往复和对方处理问题也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对该厂拟的第二次电传搞提出三点建议:在电传稿上增加一句法律文书用语:“如此问题得不到解决,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你公司负完全责任”。给对方施加点压力;二、将要求答复期限由原来的“二周”改为“四周”,使对方有考虑和处理问题的必要时间;三、厂法律顾问在厂代表人后面署名,让对方知道厂方这次索赔有律师的支持4月16日凌写信给律师说“……我厂已于本月第二次直接发电传给该公司,电传内容已将你们的意见纳入,并在落款处写上了法律顾问…5月5日511厂收到普莱塞宇航公司代表的电传,明确表示清偿债务,随信附上4200英镑的支票,并对债务拖欠表示歉意。至此可见律师出面进行函电追索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