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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律师事务所积极向市政府提出法律建议,妥善处理深港债务纠纷,维护港商利益受到好评

    发布日期:2019-12-30 18:09  浏览次数:

    深圳新南新染厂有限公司是该特区的第一家港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为4000万港元,1981年6月,新南新染厂有限公司在香港的英国莱斯银团借款3600万港元,并以该公司所有资产(包括在特区内的厂房、设备)抵押给银团,作为第一手抵押公司债。从1983年1月开始,该公司向南洋商业银行透支港币2900万元,并将新南新染厂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再次抵押,作为第二手抵挥公司债。另外还欠其它香港公司款项840万港元新南新染厂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是香港罗氏美克集团,占股份67%.1983年罗氏美克集团因经营房地产破产,被债权银行清盘接管。菜斯银团为保护自身利益,抢在罗氏美克接管之前,行使抵押权,宣布对新南新染厂有限公司“接管”,并委托毕马域蔑槽会计师事务所”(一家英国会计师事务所)为“接管人”。依香港法律规定:一家公司将公司债向贷款银行抵押,如不按期偿还,银行就有权派人接管该公司资产,原来的公司董事会一律停止其权力,由“接管人”取代之。一经委派“接管人”,其它公司即使向该公司追讨欠款,也不会获得赔偿,就是诉讼并且法庭获胜,“接管人”也无责代其偿还。莱斯银团就是鉴于上述原因对新南新染厂有限公司采取“接管”的。事件发生后,深圳市政府极为重视,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商量对策,并责成深圳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提供解决该事件的法律原则。在当时我国尚无公司法、破产法可依,在缺少资料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全所首先从认定该事件法律性质入手,认真研究了如下问题1、新南新染厂有限公司究竟属于何地法人,这是认定该事件法律性质的关键。据了解,该公司在深圳香港两地都有注册,董事会又设在香港,如果单从情节的注册论证就无法判断其法人归属。于是对外所根据国际私法中可以主要营业地判定法人国籍的原则,抓住该公司主要营业地新南新染厂在深圳境内的法律事实,以及与深圳市政府的协议中运用中国法律的条款,认定新南新染厂有限公司为中国法人,应受我国政府管辖2、处理该事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该事件的处理涉及到深港两地的法律冲突,在我国没有冲突法规的情况下。本着属人法原则,处理属于中国法人的经济身份,理所当然要适用中国法律。因此一切对新南新染厂有限公司的所谓“接管”行动,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都是不允许的。但对罗氏美克集团则另当别论,因为该公司是香港法人,当初承认其依香港法律被接管,因此在处理属于罗氏美克集团的新南新股份问题上,允许接管适用香港法律以决定其转让的方式和价格,但转让对象要经过新南新公司指派。3、解决该事件的法律途径。按通常情况一个公司被债权人接管,大都是因为该公司经营不善,负债大于资产造成破产所致。新南新公司当然也存在这种因素,但不是主要原因。从根本上讲,该公司被接管,是因为罗氏美克集团在香港破产,涉及到在该公司所投资金的追偿。而问题的解决,并不需要新南新公司破产清盘,只需将罗氏的股权妥善转让。因此解决该事件正确的法律途径不是接管清盘,而是股权转让,这样还可避兔破产清盘的无法可依和停产的经济损失在这个基础上,对外所向市政府提出处理该事件的法律原则的意见书①新南新染厂有限公司是设置在深圳特区并在深圳市注册论证的港商融资企业,是我国法人,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受中国法律保护②不承认香港方面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对新南新染厂有限公司的所谓接③承认新南新有限公司所欠的外债,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要求债权人提出确实的证据④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破产规定,但法律允许特区的企业变更股权。可以用股权转让的方法来清偿该公司所欠债务⑤不承认“接管人”代表新南新公司”的法律地位,仅作为莱斯银团债权人代表对待以上意见,基本上被市政府采纳,并以此为据向港商阐明了我方立场,“接管人”对政府的意见表示理解,并声明放弃用香港法律来接管特区企业随着事件的发展,对外所对“新南新”公司的实际情况有了更多的了解,从该企业的负债表和投资表来看,企业负债又超出资产两倍,它是很难找到一个承让者的,在我国还没有破产法的情况下,也要以破产清偿的法律原则处理。市政府要律师草拟一个详细处理方案,市对外所拿出了第二个法律意见:①由新南新公司董事会向市政府提出负债大于资产,无法继续经营,请求清盘的报告。②由市政府成立清盘小组,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律师,会计师、董事会代表人、工人代表参加,也有人建议,债权人代表也参加,或者公司与债权人代表都不参加。③由清盘小组对企业核实资产负债.提出清债方案,报政府批准后执行④公司仅以现有资产对债务负责,清偿程序应先扣除国家税款、工人工资,然后由各债权人设置抵押权先后顺序和债权比例分配市政府主管领导对律师的意见很重视,决定先让该公司与债权银行协商在香港寻找买主,在不停业的前提下,报市政府批准,办理变更手续。若他们找不到新的买家,最后由市政府清算该公司,采用律师提出的第二方案1983年12月,经各有关方面同意,在香港举行了新南新股权招标。毕马域蔑槽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几次审标,并征得深圳市政府同意,确定香港中冠公司中标。中冠公司买下新南新股权后,派人与深圳市政府协商,希望把独资企业变成合资企业。市政府决定深圳华联纺织公司和深圳市纺织工业公司以新南新公司所欠国家债务作为资本入股,加上香港有关股东联合组成“中冠印染有限公司”,共同经营。至此,“新南新”事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