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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清收中债务人哪些行为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责

    发布日期:2022-08-22 15:09  浏览次数:

        张某与何某的债务纠纷诉讼到了法院,可以说一切已经尘埃落定,法院裁决何某履行还款的义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此次诉讼的所有费用。而事实并未令张某满意。何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书上的要求。并且在强制执行阶段撕毁了法院查封一处房产门上的封条。以此行为来向张某叫嚣:你看,法院的封条我都敢撕去,欠你的债务不偿还你又能将我怎样?

        何某有所不知,在诉讼法中他的这种行为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拘留,或者罚款,因为这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妨害,并且对法律文书极大的抵触和违抗。那么在债务清收中债务人哪些行为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债务人具有以下几点情形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对法院的传唤充耳不闻并且达到两次,人民法院会对其进行拘传。

        第二:在执行过程中对担保财产进行毁坏,转卖,藏匿的行为要受到刑事追究。

        第三:债务人与他人进行串通,将财产转移的行为,两者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四: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其状况的时候,债务人对重要的证据进行藏匿或者毁灭,以及伪造等,以此达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目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五:撕毁封条对法院的搜查进行妨害,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以暴力威胁和抵抗,哄闹,冲击等行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和攻击,毁坏案件材料和执行车辆及器械等。

        以上情节严重者将会被处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等,还要进行相应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