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依法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忠实履行收养产生的法律义务。否则可能损害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被收养儿童的健康成长..因此,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达到18岁之前不得终止收养。但收养毕竟是一种法律建构的亲属关系,收养父母与被收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相对容易改变;收养双方条件的改变,也会使收养的既成事实对双方特别是被收养人不利,需要解除。
鉴于此,收养法规定不得单方面终止与未成年人收养的孩子的亲子关系,还规定:在收养关系终止的程序而言,收养法规定,当事人应当终止收养关系达成书面协议,并办理了收养关系终止的登记在设立登记机关;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收养法的这些规定,解除收养关系有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两种方式。
一,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由于收养关系可以经当事人双方协议确立,经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收养解除是改变公民人身关系的一项重大民事法律行为,不易轻易实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同意,即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任何一方发起,无论收养关系是登记的还是公证的,只要收养双方经双方协议调解终止的。 2.收养关系终止协商,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与建立的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一样,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行为的解除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求。根据民法,结合解除民事收养关系的实际,要求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具有从事解除收养关系的完全的行为能力,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自由自愿基础上,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目的、动机、内容和方式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收养人的生活费、教育费补偿等经济纠纷,应当在协议中妥善处理。如果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协议,则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予以解散,双方只能向法院上诉解决。 4。 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应当报民政部门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登记建立的收养关系不能通过双方协议终止。因此,收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解除收养关系。”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取消与民政部门的收养关系是一项必要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