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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财产不得设立抵押?

    发布日期:2021-01-21 16:22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是所有财产都可以设立抵押,债权人在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时应注意避免上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