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出去,当然是要写借条了,这个是每个人都知道的事情。但是,在生活中,有一些借债人和一些欠债人在不注意的情况下都可能会遭受利益的损失。在此,深圳收债公司在这里给各类借条陷阱总结了些许案例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广大朋友带来一定的帮助:
第一: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帐。
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故法院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后该案经张某申诉到检察机关要求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经侦查,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第二:以收代借。
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第三:财物不分。
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第四:利用歧义。
里某借武某50000元,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两个月后里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里某借武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武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里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第五:两用借条。
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
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第六:写条不写息。
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
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第七:自书借条。
丁某向周某借*款12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
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12000后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