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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吗?

    发布日期:2018-11-30 14:09  浏览次数: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留置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

      第二,留置权人有权从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

      第三,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而以非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成立。深圳催债公司

      付款期限届满时,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

      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

      付款期限届满时,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作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工作成果,​深圳收账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约定承揽人不能留置工作成果的,那么承揽人就不得留置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