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当中,债务人达到恶意的逃债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由于受诉讼时效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的主张权利带来很大的困难。对于债务人的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是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计欠款。华南收债公司有妙招,对付老赖得有一 手的!
第一条途径,债权人在诉讼的时效期限之内,是可以直接的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是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追计债款。起诉时应该持有借据等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的。由于债务人的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之后一般会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之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过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之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是经债权人申请,法院是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是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进行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由于债务人向法院进行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当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