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2月下旬,安化县梅城镇陈某出具借条,向张某借款13200元,并言明1986年1月15日如期还清。为了表明其可靠性,陈还将自已与望城坪塘蔡某签订和正在履行的棕床购销合同一并交张(该合同表明1986年1月15日陈可从蔡处收回超过13200元的货款)。15日,陈、张同到蔡家取款;陈蔡协商:由蔡共付15000元给陈,了结全部货款,因蔡一时拿不出这么多现金,就由蔡除付陈1800元现金外,再出具13200元的欠条交陈。陈当着蔡及其家属合伙人等之面,将欠条转交给了张,并当场再三向蔡言明“我欠张13200元钱这笔货款就抵我欠张之债,以后由张来取,与我无关了”。蔡表示完全同意“凭条给钱”2月2日陈病故。在此前夕,张来陈家探望时,陈又当其妻之面,催张速将货款取回。2月5日,张持条到蔡家,告知陈已病故,请求蔡给付13200元。陈生前的其他债权人见陈已故。都纷纷前来索要这笔货款,因而引起纠纷,但由于陈生前将债权作了转让,纠纷得到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