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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上饶律师周荣生成功调解一起债务纠纷受到法院和当事人的好评

    发布日期:2019-12-27 15:25  浏览次数:

    1984年12月中旬江西省上饶市某公司与辽宁省大连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带鱼合同。随后,上饶方即向浙江省定海县海运公司签订了租用1800吨位的淅定9号货轮的货运合同,约定同年12月21日启用。由于购鱼合同因故未能履行,上饶方于12月25日提出退船解约,海运公司按合同罚款37647.35元,同年12月31日上饶方到海运公司如数结清帐目1985年5月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大连方诉上饶方购销带鱼合同一案,中院办案人员赴定海县发现,据轮船航行日志记载,1984年12月21日至12月22日浙定9号轮尚在大连开往定海的航途中,故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结该案的调解书中认定,上饶方租用的货轮,首先是海运公司违约,上饶方向海运公司交违约金是不当。并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条款中写明,由于上饶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购销带鱼,合同无效。因此购销带鱼活动中发生的货轮罚款及其各项开支等合计490000元,由上饶方负责追回,并返还大连方1985年8月购销带鱼合同案调解结案后,上绕方多次派人去定海海运公司协商退回罚款事,海运公司答复最多只能退回9000元你方如不同意可起诉法院解决。上述过程,上饶方又没有取得一份协商笔录可作为证据:大连方为得到上述款项,多次派人来上绕,甚至大闹办公室,上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为履行调解书也多次质询上饶公司,直至今年初冻结上饶公司的银行帐户,并将仅有的5000多元存款,划拨给了大连方今年3月中句,上饶方委托上饶市法律顾问处律师为其诉论代理人,协助到定海县法院起诉。当时几方面的意见都认为只有通过诉讼解决。代理律师受案后,查阅了货轮罚款的有关案卷材料,询问了当事人和经办法官。律师发现,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可能不予立案;而上饶方没有取得必要的时效证据证明对此罚款原来已经提出过异议,和对方同意履行返还的义务;上饶方本身有过错,退船解约是上饶方提出来的,并主动去结清了帐;若立案了,被告方海运公司可能提出反诉,求偿货轮延搁费合计40500元,超过了已罚款的总额。据此,律师认为采取非诉方式协商解决才是上策,当律师陈述以上分析意见,得到有关方面赞同。通过两次协商,终于签订了协议书。由海运公司退回上饶方15100余元,顺利地了结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