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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朔方律师事务所代理一场债务官司,三家满意八方受益

    发布日期:2021-05-10 14:44  浏览次数:

    宋炳河律师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棉麻日杂废旧物资公司(以下简称“棉麻公司”)法律顾问期间,承办了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棉麻公司”,被告是重庆塑料七厂。原、被告之间于1983年元月,在银川市签订了一份“旧塑料再生颗粒”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货物的数量是100吨,单价1400元,由原告分季度于同年底将所订货物从银川发往重庆九龙坡火车站,发货的同时,办理托收。在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纠纷。但到7月份,原告因车皮紧张和货源较多等原因,单方面在规定应发20吨的基础上,超发15吨。被告将这批货物全部接收后,如期按合同的规定,承付了20吨的货款28000元。但对多发的价值21000元的15吨,却在到货的半个月之后,擅自以九折承付1594060元,下剩5059.40元拒付。纠纷发生后,原告曾派人三下重庆,解决争端。由于各执一词,不但未能达成协议,双方反而加深了感情上的裂痕,一拖就是两年。宋律师接受特别授权的委托后,向合同签订地法院—银川市城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于1985年5月份赴重庆审理此案。临行前,律师为了作到心中有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原告在7月份的这批货,在质量上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不如上半年的好,据此,原告代表人授权律师,只要能要回3500元就是胜利。在法庭调查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作了两点答辩。第一点,原告对这批货不但超发,且在质量上存在明显的问题。第二点,厂方为上新产品,已将这些货物再添加上其他原料,投入了生产,只就搭配原料一项就花了上万元。因此,不但9折承付有理,上万元的损失也应由原告承担。律师针锋相对地提出三点反驳理由,1、工矿产品合同条例规定,被告认为产品在外观上不符合合同的规定,需方应在货到后7日内提出书面议异,但是被告却在15日后提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应视为默认:2.需方如经过检验发现塑料颗粒存在质量问题,应妥为保管,这是法律的要求。现被告不仅不能作到这一点,反而将货物全部投入生产,颗粒未留,因此,质量问题无从谈起;3、单方面的检验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被告拒付500余元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合议庭认为,被告所提理由虽能理解,但与法相悖,其主张不予支持,拒付5000余元的货款应当偿还;原告答辩,言之有据,其要求与法相符,应予支持。但被告仍一口咬定,货物质量不好,坚持9折的拒付正确。律师清楚地感到,这是一起合理的不合法纠纷。于是决然地提出,放弃部分主张,使被告深受感动。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