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廖从论、吴尚春、黄义明3个专业户于1982年10月至1983年3月,分别与河南省巩县第六机械厂签订了购了制砖机的合同。按合同规定,销售方对制砖机要实行“五包”。制砖机被提回后,虽经过厂方来人安装调试,仍不能使用、为此,他们多次要求退货,厂方代表刘玉宝欺骗说:“只要你们写个机器运转正常的证明条子,我给你们换上新零件,就能解决问题,”刘将“机器运转正常”的证明骗到手后,随即悄悄溜走这3个专业户直接给该厂去信,要求退货。厂方仍然不理采,致使3个专业户贷款8000多元买回的制砖机,不但不能投入生产,反而每月还要按照银行的规定支付利息为了维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达县地区法律顾问处接受了廖从伦等3个专业户的委托,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以不属他们管辖为由,将诉状移送河南省巩县人民法院;巩县人民法院又以人员少,案件多,力量有限为由,把诉状当作一般来信转给巩县工商局,律师将这一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书面反映。最高人民法院于1983年9月26日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去信指出:“此案材料已转到巩县。仍以巩县人民法院受理为宜,不要再转来转去。”此后,达县地区法律顾问处,分别向巩县人民法院和巩县工商局去信联系。要求他们及时受理解决。但两个多月过去后,仍然未见回音,律师于1984年元月8日到达巩县,找到了该县工商局的负责同志,向他们汇报了案情,提出了及时解决问题的方案,巩县工商局的同志同意律师的意见。在1984年1月11日的仲裁中,厂方法人代表提出:他们售出的制砖机是合格的,否则买主就不会给他们写“机器运转正常”的条子。仲裁员接受律师的请求,向该厂修理工王六子了解了真实情况,所谓“机器运转正常”的条子,的确是刘玉宝骗来的,在此情况下,厂方不得不承认自己的过错。最后通过调解,双方达成退货、退款和厂方赔偿3户农民一切损失的协议。巩县工商局及时发给了调解书。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胜利油田法律顾问利用“打官司”,追索欠款。济南柴油机厂与柳州工程机械厂于1988年2月签订了一份出售柴油发电机合同,总价款23.87万元。济柴厂于4月份按期发货,并向对方托收货款。但对方不予承付,在济柴厂多次电函和派员催要下,才答应从11月份到次年5月分期还完。可是到1988年底归还8万元后,剩余欠款16.1万元(包括运费)直不还,再派人追索也不予理睬。1989年6月,济柴厂向济南历下区人民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柳州厂立即归还欠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请求采取保全措施,以促使柳州厂积极应诉。法院依法裁定冻结柳州方银行帐户,并于9月下旬派出审判人员携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单赴柳州开庭审理。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柳州厂深知法院裁定书一旦执行,将严重影响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故当即表态,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同意济柴厂的合法要求,并于第二天归还全部欠款,在收到法院调解书后,又及时付了违约金849785元,赔偿金600元,使拖欠一年半的货款终于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