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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第一律师事务所从两起借款合同纠纷中总结出五条教训,切中要害

    发布日期:2021-05-18 23:49  浏览次数:

    新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粮食信托投资部于1988年8月18日与某粮食储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经营部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由投资部贷给经营部流动资金70285万元,月息66%,借款期三个半月,到1988年11月30日偿还,由新疆农资公司担保。经营部未能按期偿还,经投资部多次催要,经营部于1988年12月28日、1989年7月22日两次归还43万元,尚欠本金2695万元,利息12398152元,总计欠投资部393481.52元。1990年11月1日新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粮食储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立即付清本息,如劳动服务公司不能偿还,则由担保人农资公司偿还粮食储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辩称:经营部借款未经我公司同意,经办人在承包经营部期间的债务应由他自已负责,否则应由担保单位农资公司偿付。农资公司辩称:新疆信托投资公司粮食信托投资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与经营部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我公司未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不应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信托公司有严重过错,损失自负。服务公司应负责偿还贷款经法院审理查明:1988年8月18日乌市粮食储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经营部与新疆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是粮食信托投资部的印鉴。担保方加盖的是自治区农资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韩仰乾私章。认为:粮食信托投资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权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所以该合同应视为无效,信托公司应负主要责任。经营部至今未能归还信托公司的债务无理,在用款期间应支付利息。农资公司为无效合同提供担保,亦应视为无效。农资公司在合同书担保人栏内虽未盖单位公章,但盖有农资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所以农资公司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信托公司借款本金269500元,利息104277.58元。诉讼费1089963元由原告和被告双方各承担50%。两被告应付信托公司379227.40元,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直至15日内一次付清,否则按延期付款处理乌鲁木齐县信用联社于1989年11月21日与乌鲁木齐华富工贸商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由县联社向华富商行提供流动资金贷款30万元,用途是购买羊皮,月息18%,借款期限7个月(1989年11月21日至1990年6月20日),分两次归还,1990年3月20日归还15万元,1990年6月20日归还15万元由乌鲁木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担保。信用联社于1989年11月22日将30万元一次付给了华富商行。还款期到后信用联社多次催款,华富商行归还贷款53000元。余款247000元及利息4622545元,华富商行以款未收回为由拖延未还。县信用联社于1990年11月6日向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富商行立即偿付贷款本息2932254元。如华富商行逾期不还,由担保单位交易市场负连带责任。华富商行辩称:贷款30万元属实,但我们只用了20万元,10万元由乌鲁木齐县农行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杨新成和副经理赵开山使用,将此款转到甘肃定286·西县粮食局加工厂,这笔款应由杨新成和赵开山负责归还。我商行只负责20万元贷款及利息交易市场答辩:我场与华富商行有业务往来,常在我场存放货物。1989年11月中句,该行业务员赵开山拿着3份借款合同书(空白合同)找到我单位副经理张庆平,要求给他们担保贷款10万元。开始张庆平不同意,后赵称他们有货存放我处,不用担心。张庆平便在合同书上盖了公章。但赵开山不守信用却在合同书上填写贷款30万元,完全违背了我方的真实意思。请法院确认我方担保无效。信用联社对贷款审查不严,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合同未经信用联社领导审查签字,也未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合同书上只有信贷员人的签名,便将30万元借给了华富商行。对此,信用联社也有一定责任。贷款应由华富商行自己偿还经法院审理查明:信用联社将30万元款项于1990年11月22日支付给华富商行后,商行于当天就将115000元转到甘肃定西粮食局加工厂。法院认为信用联社与华富商行的借款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华富商行没有履行合同,按期归还贷款,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担保单位交易市场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华富商行偿还贷款本金247000元,付利息及罚息4622545元诉讼费7778元全部由华富商行承担。限华富商行在15日内一次付清,如逾期不付,由交易市场承担连带责任从以上两个案例,乌鲁木齐市第一律师事务所认为借贷双方当事人和担保人应当吸取以下经验教训1、签订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和担保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贷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先由借款方提出申请,贷款方应认真审查借款方的资金、信用情况,有无偿还能力,资金的用途,是否有适用的物资和适用的财产抵押。3、贷款方在发放贷款后应当检查监督借款方使用贷款的情况,如检查发现贷款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就可及时收回贷款并加收罚息4、担保方对担保的法律责任重视不够,草率担保,是失职行为,也是轻率和越权行为5、担保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对失职人员应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