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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用私账收公司货款,对债务承担连带责

    发布日期:2022-08-26 22:22  浏览次数:

           法人代表用私账收取公司货款,且没有对付款人开具发票,公司财产与法人代表的财产混同,对外欠债公司不能偿还的情况下,法人代表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交易,但是涉案货款支付至法人代表个人账户,而非公司名下账户,违反了《公司法》第171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规定。

    法人代表用私账收公司货款,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混同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再受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保护,法人代表与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法人代表用私账收公司货款,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法人代表和公司财产的分离,一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公司控制人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

    法人代表用私账收公司货款,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二是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税收,维持国家的稳定发展。

           3、三是保护公司本身的利益,防止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4、如果大股东或者法人代表与公司之间财产不分,容易架空公司,导致公司变成空壳。有限责任将变成公司逃避债务的利器,不利于经济健康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