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所谓“善意”,是指行为人的内在心里活动状况。善意作为人的主观活动状况,不显于外部,难于度测,但作为法律概念,必须具有可度量性和可操作性,应有其具体的衡量标准。此时所采用的就是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就推定其为善意。
如果完全由受让人就其出于善意来举证,就加重了受让人的举证负担,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于善意的时间,通常认为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即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财产时,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则不影响善意取得时的效力。如果受让人在交付财产以前处于恶意,亦可推定其交付财产时为恶意。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一个诚实,不贪利的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应当查明财产的来源,如果不经调查就无偿受让财产,其本身就非善意,或者说是有过失的。在无偿受让财产中,受让人取得了财产利益,返还其取得的财产并没有使其财产权益遭受损失。所以,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以相应的财产或者支付金钱为代价,无偿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已经进行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法律规定有些财产的转让,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如不动产转让,汽车、船舶等动产的转让,在需要进行转让登记的情形下,以登记的时间作为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志。在不需要登记的情形下,占有的转移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即受让人实际占有交付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