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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自录音录像能否当证据

    发布日期:2018-06-08 14:46  浏览次数:

    深圳收账公司讨债公司在民事诉讼中,公民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录制的录音录像,只要不构成犯罪,就应该能作为证据使用。中国人民大学汤维建副教授这个建议如能实现,公民提供证据的范围将大大放宽。汤教授解释说,而国际惯例对此是予以承认的。
      林:哪一类行为属私自录音录像?
      汤:一方公民未经对方同意,将对方的言行制作成录音录像的行为。比如在民事纠纷最常见的借款纠纷中,一方说借了,一方也承认,但现在没钱还。于是一方在和对方通电话时,没告诉对方就悄悄用电话录音,以防对方将来否认借款事实的行为。
      林:您认为私自录音录像可以当证据,对吗?
      汤:我认为,当事人自己取来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只要没有触犯法律,未构成犯罪,即使它有一定的非法因素,也应该作为证据采用。这种录音录像行为,既没有违法,又能证明案件事实,为什么就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呢?
      林:我国法律不这样看吗?
      汤:按照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经当事人的准许是不能把录音拿来作为证据使用的。这里“非法”和“未经对方同意”是画等号的,意思是,只要没有经过同意就是非法的。按这个规定,私自录音录像是不能用做证据的。
      林:这样定义“非法”合适吗?
      汤:这样规定缺乏科学论证,其他国家也没有先例,也违背国际惯例,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种误解。
      林:怎样理解才恰当呢?
      汤:西方有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非法收集来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深圳收账讨债公司这个规则的含义是,证据具有合法性的特点,非法收集来的证据牺牲了宪法保护的其他权利,比如隐私权、人身权等,就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应被排除。它的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这体现的是一种价值冲突的衡平。理论根据在于,解决诉讼的价值并不是至高无上的,打击犯罪,解决纠纷之外还有更高的价值,就是宪法价值。
      林:什么情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汤:这个规则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而不是普通公民;适用刑事诉讼,一般不适用民事诉讼。即使适用民事诉讼,也是对法院调查取证权力予以制约。
     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权力过于强大,容易侵犯弱者,也就是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一旦权力被滥用,公民的宪法权利就受到威胁。所以,就要给它一定的限制。
      不管规则多么严格,并不限制私人保全证据的行为。在西方,只要私人保全证据的行为没构成犯罪,取来的证据哪怕具有非法的因素也可以用。
      林对诉讼有什么影响?
      汤:最直接地限制了当事人的举证资源。当事人保全证据的权利缩小了。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同,举证责任主要在当事人,不在司法机关。当事人保全证据的权利被缩小,很多事实就无法查清。
      林:什么行为会触犯法律?
      汤:比如说,为了取得对方或证人的证词,将对方或证人非法拘禁、绑架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窃取等。
      林:这会不会纵容非法行为呢?
      汤: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深圳专业收债公司对它的非法因素,我们可以通过拘留、罚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方式来加以处理。但是,这不应该影响它作为证据的使用。当然,如果这种私人取证的行为具有严重的非法性,已经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了,那证据就不能用了,否则就会放纵犯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