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债公司:赵某多次向王某讨债,王某均表示无力偿还。在赵某的再三紧逼之下,王某提出愿意将自己的毒品抵给赵某,等自己有钱后再向赵某赎回,赵某应允。
2014年7月18日下午,两人约见在汉中市西大街四中门口,王某现场交给赵某一个白色塑料袋,并告诉赵某袋内装的是冰毒(甲基苯丙胺)和麻古。
巧合的是,在赵某等待王某的过程中,赵某接到了朋友李某的电话,李某提出让赵某帮助自己购买毒品。
当晚10时许,赵某携带毒品来到太白路一酒店,以400元的价格,将1小包透明晶状物和1根内装粉末的红色吸管卖给李某,两人交易结束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深圳收债收账公司从赵某携带的塑料袋及提包内提取9包透明晶状物。
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赵某携带的透明晶状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8.1克;红色吸管的粉末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0.11克。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8余克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赵某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0.66克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深圳收账公司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