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5月,该所受理了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向解放军旅大警备区索要欠款的纠纷案。经查:1985年6月某警备区汽车大队经司令部授权来运输公司通过协作方式买走了价值67万余元的罗曼汽车配件,按协议约定,旅大警备区应在1986年6月份付清全部货款。但由于某警备区撤销了该汽车大队(经营性质),造成了拖欠运输公司货款的行为发生。诉前运输公司曾多次派人前去某警备区索款,都因原汽车大队撤销而无力偿还配件款未果。出于无奈运输公司该所律师吴万均为顾问单位857农场煤矿代理一起拖欠货款经济纠纷案件时,出现了棘手问题。受案后发现拖欠8千余元货款的恰恰是自己的亲属,其亲属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故意拖欠货款,并多次请吴从中回旋拒不付款这时吴律师想到的是人民律师的职责是不徇私情,秉公办案,为此主动做亲属的工作,明确提出违反法律的利害关系,使双方达成协议:以其亲属新购买的小四轮拖拉机折抵做货款以物抵债。但协议达成后其亲属趁吴不在时以吴的名义向矿领导要求暂借用、要另做处理。吴得知后非常气愤,找到亲属要求立即将车还给煤矿。这时以吴律师岳父为首的近亲属象走马灯一样轮番向吴进攻“煤矿家大业大,万八千的不算啥,何必要以车抵债”;“你当顾问给煤厂办了那么多事,说句话就过去了,何必如此认真”,“事办成自然少不了你的好处,何乐而不为呢?别死心眼啦”,“你是要顾问还是要亲属”。一场激烈的进攻后吴律师明确答复:“我是律师,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你们侵占了国家财产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不履行协议我将代表煤矿诉讼到法院,到那时被动的还是你们”,“你们问我要什么,我要的是依法办事,要的是人民律师的职业道德”。吴律师的亲属纷纷指责说:“你小子真是六亲不认啊纠纷平和了,协议履行了,亲属们得罪了。吴律师不徇私情秉公办案的事绩被煤矿传为佳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