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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律师事务所经政策攻心,使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

    发布日期:2019-12-30 18:19  浏览次数:

    1986年4月,吉林市郊区物资局向桂林市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出租公司)购买了旧大型高级豪华客车6辆,议定每辆价款8万元,另加办理出境证及税收,总价款为52万元,并签定了购销合同。事后,汽车出租公司毁约,以每辆12万元卖给了平乐县,并已运走了3辆。该局要求委托律师代向法院起诉。律师听了陈述后,从法律角度进行全盘分析,认为事件重大,案情简单于是找到出租公司主管经理和书记,说明来意,讲解政策和法律规定。明确违约责任后,出租公司领导人诚心地表示接受律师非诉讼调解的建议。第二天在律师主持的调解会议上,双方很快的达成了如下协义:(1)出租公司方已卖去的三辆车,吉林方表示谅解,不予追究:(2)出租公司现存的3辆车,仍按原价8万元卖给吉林并由出租公司方代办出境手续和承交税款2万多元,以示补偿。至此,这场非诉讼调整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