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湖北律十堰市五交化公司与广东潮州市外经贸公司签订照像机供需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潮州外经贸公司供应日本进口原装(均为135型)“兵达”、“雪璧”、“雪璧135带收音机”、“爱丽”等四种规格照像机共300架,总计价款8545万元。十堰市五交化公司货到付款合同还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需方十堰市五交化公司预付万元定金。供方潮州市外经贸公司即时发货,一方违约即按定金的10%罚5月16日,潮州市外经贸公司3000架像机经广州集装箱分公司向十堰市五交化公司发运、托收。十堰市五交化公司以“无铁路运单”为由拒绝承付货款。潮州方经银行查证发函,“潮州外经贸公司单据手续完备,已有铁路运单”。要求十堰方十堰支行“审查办理”。十堰方又以“交货逾期”为由对潮州方再次的托收提出拒付。潮州市外经贸公司两次托收均被拒付,该公司即派副总经理亲赴十堰催讨货款。五交化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委托,全权代理出面调解。律师对五交化公司拒付理由的“书面验证”进行调查研究,查明潮州方来货既有“铁路运单”,数量也确实,而且是按期交货。则五交化公司拒付理由不当。同时,律师组织翻译及有关技术人员对照像机规格、产地及质量等进行“实物验证”。结果发现:照像机的标牌、规格和产地均与合同规定不符。它们分别是香港等地组装的“朋太斯·派诺35型”、“哈尼麦克斯35·SE型”、“索拜350RX带收音机”、“索拜35GL型”。对此,双方大为吃惊供方从香港进的这批货虽经海关、广东外办等儿个关口审查,但因潮州方疏忽大意,未对上述项目进行核实,自以为是。结果造成发往十堰的货“名实不符”。事到如今,潮州方自感理亏,压力很大在检明事实的基础上,律师对双方反复、耐心地做说服工作,促使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磋商。仅两天时间,双方便达成调解协议”,一场重大纠纷平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