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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对150件经济纠纷进行剖析,找到“三角债”的成因,提出解决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18 23:52  浏览次数: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发展和逐步深入,社会经济活动日趋增多,经济纠纷也相应增长。二所对近年来发生在该市的150件经济纠纷进行了分类和研究,获得了一些较有参考价值的数据1、发生在流通领域中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突出在法律顾问处接受委托代理诉讼的民事纠纷案件中,经济合同纠纷占的比例最大,并且有明显增长的趋势。据统计:1983年律师办理非顾问单位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为42件,占全部民事代理案件的67%;1984年为102件,占73%;1985年为171件,占82%;1986年仅上半年为127件,占同期全部民事代理案件的84.2%经济合同纠纷主要是购销合同纠纷。在事务所收案的150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购销合同纠纷为84件,占总数的56%;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为28件,占总数的18.7%;个人承包合同纠纷为15件,占总数的10%;借款合同纠纷为16件,占总数的10.1%;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7件,占总数的4.7%。2、经济合同条款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严重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二、数量和质量;三、价款或酬金;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法;五、违约责任。”在150件案件中,条款完备,符合《经济合同法》要求的只有18件,仅占有效合同的164%,而合同不完备,不符合《经济合同法》要求的却有98件,占有效合同83%(不含84件无效经济合同)。这些条款不完备的经济合同主要表现在标的规定不完整;质量规定不明确;履行期限不准确;结算方式不具体;违约责任无规定等方面例如:该市某公司与河南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摩托车购销合同。合同上填写的标的物仅有“雅玛哈”三字,至于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地等均未标明。结果购方向供方支付了30万元的货款。供方将货发运到襄樊火车站,购方收货后才发现产品并非日本“雅玛哈”摩托车,而是名为“飞翼”牌的国内某省生产的摩托车。但其发动机是进口产品。这种组装的摩托车,在该市零售每辆2500元还难销,但购进的批发价却是每辆3000元。该公司因所签合同标的不完整,损失难挽回,造成负债难偿,倒闭散伙3、口头合同占有较大比例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实践和惯例看,即便是能够即时清结的经济合同,如果标的数量大,金额值较高,内容比较复杂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从150件经济纠纷案看,基本上都不是即时清结,合同金额值也较高的口头合同竟多达64件,占总数的42.7%。这些口头经济合同纠纷,一无书面证据,二无其它足以证实案情真实情节的材料。打起“官司”来,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很难划分责任界限4、无效合同占有较大比例事务所对150件经济合同纠纷进行了审查,发现无效合同高达34件,占总数的22.7%,其无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买空卖空的10件,占29,4%;(2)超越经营范围的11件,占32.3%;(3)转手加价,就地倒卖的5件,占147%;(4)转包渔利的2件,占501%;(5)利用合同诈骗的6件,占17.6%。例如:该市某“开托公司”,在一无资金,二无产品、三无合法机构的情况下,与该市某局签订了1000吨钢材的供货合同。合同标的额高达16.5万元。当该公司收取了购方8万元预付款后,即被工商机关将其查封。继而在清理整顿中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某局已付出的8万元货款,至今无法追回。5、因欠款而引起的纠纷占绝大多数从对150件经济纠纷案的分析情况看,引起纠纷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欠款纠纷92件,占61.3%;(2)单方违约毁约14件,占93%;(3)质量纠纷12件,占8%;(4)规格数量不符合要求11件,占7.3%(5)索赔9件,占总数的6%;(6)其它12件,占8%上述数据表明,因欠款而引起的纠纷比例最大。在欠款纠纷中,无理拖欠或赖帐不付的情况严重,共84件,占全部欠款案件的91.3%。有些欠款单位,特别是个体或个体合伙经营户,拖赖欠款不还。对这种欠款纠纷,债权人告状难立案,硬行索逼又违法,好话说尽,鞋底跑穿也无济于事6、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严重在28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发包方拖欠承包工程的有24件占全部纠纷的85.7%,欠款数额高达700余万元。造成这种欠款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发包方在签订合同后,强行要求承包方扩大面积提高标准,致使工程造价高于预算,无力偿付。(2)发包方在资金不足,来源无靠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合同,企图造成既成事实,然后再筹款。但当筹款落空时,无钱付款。(3)发包方本身并无建设资金,第者为某种利益出面担保,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无款可付,担保方又不履行担保义务,造成纠纷。(4)承包方为了某种利益,在明知对方资金不足或无资金的情况下,承包了工程,当其利益未满足或未完全满足时,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发包方无力偿付。由于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过于普遍和严重,使不少建筑单位的正常业务受到了严重影响,甚至到了难以生存的境地。例如:某国营建筑工程公司有流动资金900万元,但外欠工程款竟达600余万元。每年承担银行利息50万元。这家公司现在发工资都相当因难7、部分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想发大财,做大生意,结果亏血本。从12件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看,其合同标的金296额值最低的是数万元。最高达上千万元。这些合同基本上属无效合同,能履行的几乎没有。但是,正因为合同的标的高、数量大,惑力强,所以,供方往往要求购方预付货款或定金。而购方发财心切,明知不保险,还要去冒险。这些乡镇集体企业或个体户的资金大都是银行、信用社的贷款,上当受骗和无力还贷,实际上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8、预收、预付货款的情况较严重《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法》第3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遵守结算纪律。未经国家批准,不准预收预付货款。但是,从事务所参予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所反映的情况看,当前该市在购销合同中,特别是紧俏商品的购销合同中,预收预付款的情况尤为严重。在150个案件中,预收预付款的46件,占总数的30.7%。在46件有预收预付货款问题的案件中,有买空卖空,超业经营和诈骗等违法现象的多达32件,占“双预”案件总数的69.5%9、经济犯罪分子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气焰嚣张在150个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有28起违法案件,占总数的18.7%。在28个违法案件中,纯属诈骗的有18件,占违法案件的64.3%,已被骗走的钱财达184万元之多。例如:该市某公司与北京某“中华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协议规定:该市某公司以“赞助”的形式汇给对方60万元,对方以“分红”的形式,每月付给该市某公司3000元。当这个矛盾百出,明显违法的协议签订后,该市某公司即通过银行贷款60万元分两次“赞助”给对方。但时至今日,该市某公司不仅未得到任何“分红”,甚至本金也追不回来。北京的这家公司早在去年二月已经散伙通过该市150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在防止“三角债”时应注意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1)搞经济工作的同志必须真正掌握《经济合同法》(2)对各类新型企业和个体经济活动的管理必须加强;(3)切实加强经济合同的检查监督和管理;(4)经济审判工作的力量应进一步加强;(5)加强对当前经济工作的研究和地方经济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