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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公证机关在办证中注意揭露制止违法诈骗合同

    发布日期:2021-02-16 23:04  浏览次数:

    山东省公证机关,在“两打”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积极发挥了职能作用。两年内,通过受理经济合同公证,揭露、制止违法诈骗合同540件,总金额达8430.7万多元。为国家、集体有效地避免了经济损失,受到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好评仅举几例1、1985年,一个名叫张学强的人,手持彩电购销合同,到枣庄市薛城区公证处申请公证。购方是台儿庄区土产杂品公司,购买彩电5000台,贷款55万元。区公证处在审查张的证件时,发现张只有一份没有盖章的购贷单,没有任何证件。经深入调查证实,张是薛城区轧钢厂的采购员,该厂没有经营彩电业务,更没有委托张签订此项合同。张的行为纯属诈骗活动。即对张进行法制教育,拒绝公证,并将张的违法行为,通报了有关部门,经政法机关立案侦查张被依法速捕。2、1986年江苏省阜宁县益林粮油贸易所(需方)与沂水富民综合购销服务部(供方)。到沂水县公证处申请购销合同公证,合同标的为“豆油、棉清油数量为50吨,总金额130400元。经审查需方的介绍信早已过期,不能证明其确切身份,供方也没有工商局核准的营业执照,不能证明其合法的身份,沂水富民综合购销服务部亦无豆油、棉清油,根本不具有履约能力。此项购销合同纯属买空卖空性质。据此拒绝公证。3、新泰市果都办事处卖给市机电公司12台解放牌汽车,双方申请公证经市公证处审查认为办事处不属于经营汽车的单位,更不生产汽车汽车款是汇给沈阳部队的,并在沈阳提贷,与果都办事处亳无联系。经审查供方的汽车来源,查实这批汽车是该办事处以36万元的价格,与沈阳部队订的贷,后又以每辆加价200元转手卖给新泰市机电公司,企图从中获2400元,市公证处向果都办事处指出这一行为违背了汽车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拒绝公证4.枣庄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代表人李森(供方)和江苏省常州百丈镇农业供销公司经理部代表人王钢(需方)到枣庄市公证处申请煤炭买卖合同公证。合同约定,煤炭500吨,价款总计2600元。需方王钢称其单位是经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煤炭属经营范围,现有流动资金15万元,提供了有关证明,供方也急于要做成这笔买卖,要求马上公证,经分析,公证处确定应重点查清需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遂发电委托江苏省武进县公证处代查,经查需方“单位已于1984年5月承包给陈相龙,王是陈聘请的业务员,帐户无款,“无履约能力。”据此证实需方纯系诈骗活动,遂拒绝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