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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淄博市律师事务所适时诉讼,追回欠款近8万元

    发布日期:2021-05-10 14:45  浏览次数:

    1987年6月和7月,淄博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淄博柳泉石灰石矿(以下简称石矿)相继签订了3份建筑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总工期为17个月;工程总价款为2340万元,在承包期内由石矿向公司支付,逾期按月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负担滞纳金。公司精心组织,昼夜奋战,于1988年12月20日全部竣工。经石矿验收,质量达标。施工期间,石矿向公司拨付工程进度款、供料折款共1535万元,尚欠工程款797万元(经审计,将工程价款调减了8万元)。公司多次追要,石矿以种种理由长期拖欠。公司多次找市委、市政府、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求得解决,未能如愿。万般无奈,公司于1990年12月5日委托淄博市律师事务所协助追欠款。受托律师在做了大量工作的基础上,为公司拟了起诉书,支持公司诉讼。今年4月30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上,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要求石矿向公司支付延付工程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意见并于今年6月8日作出判决:石矿在判决生效后的6个月内给付公司拖欠工程款797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给付公司违约金154万元。在律师的依法参与下,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