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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日恋爱赠轿车结婚不成应返还

    发布日期:2019-11-21 17:44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5年,原告刘某(男)和被告王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很快谈及结婚事宜,当时被告提出想拥有一辆私人小轿车,并选中一辆奇瑞QQ小轿车,刘某当即支付了购车款。2006年11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刘某要求王某返还购车款4万余元,王某认为车是刘某赠送的不应予以退还。

    ☆法槌定音

    2007年2月15日,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未结婚而请求归还财物的案件。法院认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一同去购买汽车,所买之车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实际付款人为原告,原告用大额钱款支付购车款并将该车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行为,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未结婚,原告坚持要求被告退还其购车款理由正当,被告应当返还。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的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并谈及结婚事宜,被告王某提出想拥有一辆私人小轿车,原告刘某支付了购车款,所买车辆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其行为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本案的原被告双方既然没有按约定结婚,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退还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85条、第19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