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婚姻家庭 > 正文

    雇人诱惑妻出轨丈夫得二成财产

    发布日期:2019-11-22 11:25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5年3月,武汉一装修公司老总朱某背着妻子晓慧与一酒店女经理同居。不久,朱想和妻子离婚,但又不愿妻子多分财产。于是,他找来“哥们”李某,以10万元现金和出国进修1年为酬,让李设法接近妻子,让她“犯错”,好让他“捉奸”取证,从而在离婚时多分财产。此后,经朱某多次制造机会,李某顺利取得了晓慧的信任。2005年7月的一天,朱某偷拍了晓慧和李某偷情的照片。其后,朱某向法院起诉离婚。2005年8月,李某因为良心不安,向晓慧说出了事实真相,并在第二次开庭时,将他偷录的有与朱某对话的录音带交给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朱某与人同居,为了离婚让妻子少分财产,雇人诱妻出轨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少分财产。2005年11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共有财产80%归晓慧,20%归朱某。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原告朱某与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强制性规定。为了与妻子离婚,并让其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便不择手段雇人诱惑妻子出轨,存在重大过错。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2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共有财产80%归晓慧,20%归朱某。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条、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