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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母家中被饿死儿子分别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9-11-22 14:45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八的柴老太共有5个儿子,老五是家中最孝顺老人的,2007年因酒精中毒去世,老五去世前一直负责照顾老人的起居。2007年年底,柴老太摔伤腿部住进医院。出院后,柴老太的4个儿子约定,每人负责赡养老人一个季度大家轮着来。2008年12月14日,4个儿子完成了2008年最后一个季度的赡养工作。按照事先的约定,应该由大儿子程甲来接班,继续照顾老母亲。当天中午,老大程甲、老二程乙都来到母亲的老宅。老大一进门就说,盖老宅时欠下的债都是他来偿还的,房子应该归他所有。但柴老太当时称,房子是自己的。大儿子对母亲的说法不满,转身离开。二儿子马上追了出去,要求大哥接班。哥俩因此发生争执,还动了手。经多方调解,二儿子接过赡养老人的“接力棒”。2009年3月14日,应该进行下一步交接时,二儿子找到了村委会,要求村委会从中协调,让三弟程丙来接班。2009年4月9日,柴老太的孙子去看望她时,发现奶奶僵硬地躺在地上已经去世。案发后,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做尸检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老人的死亡时间在10天至15天前,通过血样进行检查,确定老人没有食物中毒。法医对老人的尸体进行解剖后,怒气冲冲地走出解剖室,痛斥道:“你们是做儿子的吗?你妈妈是被饿死的。”2009年8月5日,通州警方将二儿子移送至通州检察院审查起诉。此后,检察院通过调查于2010年1月22日又对大儿子、三儿子提起公诉。检察官介绍,虽然他们没进行书面的约定,但在之前1年的赡养老人过程中,4人已履行了口头约定,所以检察院视为4人均已认可约定。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三被告人未尽赡养义务,拒绝赡养老人,饿死老母,情节恶劣,天理难容,应予严惩。2010年4月27日,法院以遗弃罪分别判处二儿子程乙有期徒刑三年,大儿子程甲有期徒刑两年半,三儿子程丙有期徒刑两年。

    【法律解析】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赡养父母,义不容辞。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尊重、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子女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然而,在本案中,一位一生含辛茹苦养育五个儿子的八旬老母却被活活饿死,这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的悲哀事件,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饿死老母,天理难容。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三被告人分别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1条,《刑法》第2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