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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的情夫害丈夫妻子仍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9-11-22 14:34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0年5月,张某承包了南京市浦口区一家运输公司,由于业务繁忙,他雇用了30岁的安徽省人黄某帮自己跑运输。谁知没过多久,黄某竟与他的妻子李某互生好感,进而暗度陈仓。2002年11月初,两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被张某察觉后,李某表示与黄某断绝往来。为继续与李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黄某于2002年11月4日晚,趁着酒劲,带着莱刀,来到张某家挑衅,直言要张某把老婆让给他。被拒绝后,黃某恼羞成怒,他将身体单薄的张某打倒在地,拿起菜刀对其胸部猛砍两刀。张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血案发生后,黄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5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其与张某的财产进行析产、继承,并要求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及其附属11号车库折价,归自己和女儿所有。而此时,该住房已由张某的父母张某某、秦某实际居住。张某是老夫妻唯一的儿子,他的突然去世对于两位老人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更让他们难以接受的是,李某竟然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家产。因为在他们看来,李某对于儿子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张某、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折算合计198万余元,包括一套产权房和附属一间车库以及家电等物件。法庭上,张某某、秦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李某作为继承人之一享有儿子的遗产。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没有参与策划和实施杀害丈夫张某的犯罪行为应依法继承丈夫的遗产。2004年9月底,法院作出判决:由于张某未留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其妻子、女儿、父母4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李某和黄某不正当两性关系对张某的死亡有一定诱因,在分配遗产时对李某理应少分;女儿兰兰是未成年人,张某某夫妇俩生活有特殊困难且无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依法均应予照顾。据此,法院判决,原属于张某夫妇的那套产权房归李某、兰兰所有;张某99万余的遗产,由李某继承1.65万元,兰兰张某某、秦某各继承2.75万元。判决后,张某某夫妇心理难以平静:李某分得了儿子大部分的家产,其中还包括当时他们使用的一套住房。由于张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向老夫妻俩送达执行通知书时,两位老人拒绝签字,并表示:“我们就是拼了老命,也绝不会让李某称心如意。面对强硬抵触,执行法官钟某30余次上门倾听老人的心声,另外,钟法官也多次做李某的思想工作。为抚慰老人,李某自愿另外掏出3万元补偿公婆。当钟某将8.5万元放在两位老人面前时,老夫妻俩百感交集。2005年6月,张某某夫妇已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搬出房子。

    【法律解析】

    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在本案中,虽然李某婚内出轨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德,但她没有参与策划和实施杀害她丈夫的犯罪行为,因此,在法律上,她依然享有相应的继承权。李某的公婆除非能够证明李某参与了杀害他们儿子的犯罪,否则就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判决。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