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原告小张的法定代理人杨某诉称,小张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2012年1月,他在小张的住处发现一张结婚证,小张说是给王某帮忙,让她的户口进京才与王某结婚。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张与王某的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首都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做出诊断,确认小张患有精神分裂症,后小张办理了残疾人证。2011年3月,小张与王某登记结婚。2012年2月,首都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再次做出诊断,小张患有精神分裂症。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小张于2004年即被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而在小张与王某登记结婚后,医院再次诊断确认小张患有精神分裂症,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条件。2012年6月,法院判决小张与王某的婚姻无效。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10条第3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前医学检査包括对有关精神病的检査。本案中法院认定小张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尚未治愈,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条件,故依法判决小张与王某的婚姻无效。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