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王某6岁时,父母通过法院离了婚,王某被判由母亲抚养。离婚后不久,王某的母亲在热心人的撮合下,带着王某与林某组成了一个新的家庭。王某长大成家后,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林某要求王某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350元生活费,但遭到王某反对。王某认为自己的亲生父亲虽然与母亲离了婚,但每月都足额支付了抚养费,尽了抚养义务,所以应该由自己来赡养,而自己不可能赡养两个父亲。无奈日下,林某将王某告上了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应当赡养原告林某,遂依法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每月支付林某赡养费200元。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21条、第36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故子女对生父母仍有赡养义务。本案中,王某认为生父每月都足额支付了抚养费,尽了抚养义务,所以应该由自己来赡养,其认识和行为都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但是王某却不愿意赡养继父认为自己不可能赡养两个父亲。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的王某6岁时,即随母到继父林某家,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教育抚养关系,故王某在赡养生父的同时,也应当赡养继父林某。据此,继子女对生父母和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负有双重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1条、第27条、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