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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9-12-04 11:16  浏览次数:

    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后,张某的父母出资50万元购买了一套公寓,房子登记在张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张某和李某协议离婚,双方对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休。张某认为,公寓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后赠与自己的,而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房子应该归自己。李某则认为公寓是张某婚后所得,而且双方共同住在公寓里,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即如果一方父母在婚后赠与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符合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即房屋的产权归属于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父母为自己的子女购买房屋时,为防止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最好将房屋权属直接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结婚后,张某的父母出资50万元购买了一套公寓且房子登记在张某名下,依照本条规定应认定为:张某的父母是将房子赠送给张某个人,该房是张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无权分割此房屋。

    另外,《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若房子是由张某与李某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除他们之间有约定的外,应认定为张某与李某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未登记产权的一方应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出资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