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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离婚之后能否再提出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9-12-04 11:49  浏览次数:

    罗某与从某经人介绍于1995年10月结婚,婚后多年二人一直没有生育,后进一步检查发现罗某患有不育症,经长期治疗依然没有结果。罗某与丈夫从某商量收养他人子女而遭到丈夫坚决反对。2003年2月,罗某在一次生意中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在罗某服刑期间,从某与一名歌厅服务员王某同居并生下一男孩。2004年8月,罗某刑满释放,回到家中的罗某对丈夫与他人同居并生子的事实一直不知。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提出要从某离婚并与她结婚的要求。为了自己的亲生骨肉,加上与没有生育的罗某感情日渐淡薄,从某就欺骗罗某说自己可能要升迁院长,但由于罗某受过刑事处分,竟争对手可能拿这一点对自己开刀,为了避免这一不利情况发生,二人可以先办一下假离婚。罗某轻信了丈夫的谎言,2008年11月她就与从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后,罗某立即发现了事情的真相、罗某想向丈夫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不知道她的请求是否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中规定的当事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时,应当区分情况处理:(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规定提岀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此外,《婚姻法解释(二)》中也有类似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岀的,不予支持。所以说,离婚之后也能够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但要注意时间限制,一般要在离婚后一年之内提出。

    在本案中,罗某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一定要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因为从某与他人同居生有一子,属于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鉴于两人是协议离婚,在此种情况下,根据上文所述的法律规定,罗某在离婚后一年内都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只要罗某提供证据证明从某与王某同居并因为这个过错给自己造成了损害的,法院会支持罗某的离婚损害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