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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愿给情人写借条同居分手判有效

    发布日期:2019-11-21 17:47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于某与妻子两地分居。一个偶然机会,他认识了孙女士,不久两人就同居。2007年春节前的一个深夜,孙女士让于某写了张10万元的借条,如果不写,就不再跟他同居。令于某没想到的是,孙女士没过几天就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于某还钱。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条确实是于某所写,于某称借条系受孙女士胁迫所写,但无证据证明。法院遂判决于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孙女士10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被告于某与原告孙女士同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禁止性规定。于某给孙女士写下的10万元借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条系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然而,于某却称其借条系受孙女士胁迫所写,又无证据证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某偿还孙女士10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婚姻法》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