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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子劣行不悔改收养关系被解除

    发布日期:2019-11-22 10:10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王某夫妇1968年7月抱养了小兵。小兵初中毕业后不务正业,曾因抢劫入狱3年。刑满释放后,王某夫妇为其操办了婚事。婚后,小兵仍终日游手好闲、夜不归宿。王某夫妇多次批评劝说,小兵仍我行我素。2005年9月2日,小兵用铁锤将大门砸坏,王某前去制止,小兵将其推倒在地扬长而去。养父母不堪忍受养子劣行,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被告不顾原告的规劝,其劣行已严重影响二原告的正常生活,导致双方关系恶化,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2007年2月14日,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王某夫妇与被告小兵之间的收养关系。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养父母王某夫妇因不堪忍受养子劣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了原告王某夫妇与被告小兵之间的收养关系。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