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张某是龚老太与其夫老张(已故)从小收养的女儿。2004年,长大成人的张某与邵某结婚(邵某入赘到张家),一家人过得其乐融融。但平静的生活很快就因老张患病而被打破,尽管小夫妻俩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还向亲朋举债带老张到处求治,无情的病魔最终还是吞噬了老张。相濡以沫的丈夫离世后,龚老太感到生活无比绝望。后来,龚老太意外结识了年龄相仿、遭遇相近的田某,同病相怜使两人很快走近。但张某坚决反对龚老太与田某来往,母女俩矛盾越来越深。亲戚做张某思想工作也是无果而终。龚老太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同时支付其抚养费54万元。
【法槌定音】
庭审调解中,法官想通过说服沟通使母女关系愈合,但双方对矛盾焦点即龚老太与田某交往各执己见,无法弥合。为充分保护老年人的权益,2014年6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张某一次性给付龚老太42万元,双方收养关系解除。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本案中,龚老太的养女张某坚决反对龚老太再婚,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调解。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0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收养法》第27条收养关系虽解除经济帮助应履行经典案例王先生和李女士由于婚后未生育子女,便收养小霞并将其抚养成年。后小霞与王某夫妇依法解除了收养关系。2006年,王先生病故,李女士也因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她多次要求小霞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但小霞均以收养关系早已解除,双方没有权利义务为由予以拒绝。李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小霞给付经济帮助款1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年老多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孤身一人无其他经济来源,依据《收养法》第30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之规定,李女士与小霞的收养关系虽已解除,但在法定情形下,双方仍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法院综合考虑被告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判决小霞一次性给付李女士经济帮助款500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王先生和李女士与小霞解除收养关系后,王先生病故,李女士也因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要求小霞给付经济帮助。根据我国《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故法院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被告方的经济状况,判决小霞一次性给付李女士经济帮助款5000元,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王先生和李女士与小霞之间的收养关系虽然解除了,但小霞对李女士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法秦链接】
《收养法》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