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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晚年找老伴儿拒赡养法不容

    发布日期:2019-11-22 10:17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许某2005年时65岁,前妻因病死亡后再婚。两个儿子怕人说闲话不支持父亲再婚,并发誓与许某断绝父子关系。如今,许某年事已高,陷入生活困境两个儿子以早已与其断绝父子关系为由,拒绝赡养。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一方再婚而消除。2005年6月8日,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从即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7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许某再婚后,其两个儿子拒绝对父亲赡养。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同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1条、第30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