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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父生母虽离婚赡养义务仍应担

    发布日期:2019-11-22 10:17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1982年被告赵某、赵某某的生父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生母带着两被告于1984年与原告徐某结婚,被告赵某时年八岁,被告赵某某四岁。原告徐某与被告的生母共同将二被告抚养长大。2010年,二被告的生母与原告徐某离婚,二被告遂以不存在父子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与二被告之母虽已离婚,但其与二被告的继父子关系不能自然解除,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2013年5月,法院判决二被告分别一次性支付徐某抚养费15万元和1万元。

    【法律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徐某与二被告的生母共同将二被告抚养长大,虽然二被告的生母与原告徐某离婚,但其与二被告的继父子关系不能解除,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1条、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