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严某与籍某1990年2月结为夫妻。丈夫严某为某单位临时工,至2006年底其住房公积金余额为2万余元。妻子籍某因原工作单位已破产,欠缴养老金13291元。2006年3月,严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年6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后,严某再次起诉,要求与籍某离婚。籍某同意离婚,但认为严某的住房公积金是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自己所在单位已破产,拖欠的养老金无法补缴,拖欠部分应由双方共同负担。法槌定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虽然被告原工作单位欠缴被告的养老金,但要求原告负担欠缴的养老金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双方平均分割住房公积金2万余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告严某提出与妻子离婚,妻子同意离婚,但要求平均分割丈夫严某的2万元住房公积金。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2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归夫妻共同所有。故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平均分割住房公积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