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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外遇不承认电子数据可作证

    发布日期:2019-11-22 11:23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11年,王女士曾以丈夫李某有外遇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但丈夫李某拒不承认夫妻感情破裂,还理直气壮地说,妻子就是为达到离婚目的故意编造了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坚决不同意离婚。因王女士无法举证,无奈撤诉。2013年1月,王女士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在举证期限内,王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电子数据证据,显示其丈夫李某与他人频繁的手机通话记录和暧昧的短信息内容,用以证明李某确实有婚外情。庭审中,李某承认了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这是个人隐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式法槌定音法院认为,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电子数据是证据种类之一的规定。现王女士向法庭提交的李某与他人的通话和短信息聊天内容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013年4月,经法官当庭释疑,李某放弃了“抵抗”的念头,接受了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双方很快就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解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本案中,就是因为丈夫李某的外遇造成了同妻子王女士之间的感情破裂。王女士曾一度提出离婚,却因无法举证而无奈撤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新增了“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王女士向法庭提交了李某与他人的通话和短信息聊天内容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很快就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