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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花心与人同居妻诉离婚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9-11-22 11:23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王某和刘某(女)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婚初,二人相互关心,相互体贴,生活还算美满。后来,因生计所需,从1997年起,王某前往上海打工,刘某留在家中照看子女,二人开始两地分居生活,夫妻感情也日趋淡漠。在上海打工期间,王某与另一女子过起同居生活,后被刘某获悉并拍得相关照片。随后,刘某提起离婚诉讼,并向王某索要精神抚慰金2万元。☆法槌定音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子同居,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作为无过错方的刘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0060年9月19日,法院宣判,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王某和刘某婚后生育一双子女,本来有一个较为幸福美满的家庭,但是由于丈夫王某不忠,在外打工期间另寻新欢,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2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希望在外地打工的年轻丈夫或妻子,一定要做到互相忠诚,敢于担当,千万不要一时冲动,损害夫妻感情,导致妻离子散,毁了整个家庭。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