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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多次殴打妻离婚判赔抚慰金

    发布日期:2019-11-22 11:26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张先生与王女士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张先生多次对王女士进行殴打。2010年8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张先生再次殴打王女士。为此公安机关对张先生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不久,张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女士离婚,鉴于王女士当时不同意离婚,法院遂于2010年11月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年后,张先生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女士离婚。王女士表示同意,除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2014年6月,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律解析】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禁止家庭暴力。然而,在我国婚姻家庭的实际生活中,实施家庭暴力的不法行为却屡见不鲜。本案中,张先生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多次对王女士进行殴打,并于2010年8月因殴打王女土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足见其行为之恶劣。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3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法院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46条